尊敬的党支部:
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,也是地方立法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路线。在社会转型时期,我们党的群众性特征更加突出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的代表机关,进一步坚持党的群众路线,践行党的宗旨,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立法、监督等法定职权,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主要工作任务。当前,地方立法的职业化、专业化程度日渐提高,社会舆论日渐多元,公民权利意识日渐高涨,如何更好地坚持群众路线,坚持党的领导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,真正做到立法为民,值得深入研究。中央决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,无疑是推动上述问题研究的重要契机。回顾近年来的立法实践,认真学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著的《论群众路线——重要论述摘编》,笔者认为,新时期新阶段地方立法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,立法为民方面应当秉承以下几个基本的理念:
立法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。每一部地方性法规无不是各方面利益相互碰撞、磨合的产物。为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,确保每一部法规都是良法善法,近年来,我们审议每一部法规都注重调查研究,坚持到基层到一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,在实际工作中对法规作出正确评断。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条例提请常委会统一审议。当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政务服务中心只是省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,作为地方性法规应当规范全省的政务服务工作,人大不能为一个部门立法。建议不列入地方性立法项目,由省政府以政府规章修改发布。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中,坚持到基层一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。经过多方面调查并综合各方面反映的意见,法制委员会反复研究并与省政府相关部门多次磋商后认为,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。条例(草案)规范的内容不仅是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,而更多的是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。其主要目的是总结我省十多年开展政务服务工作经验,巩固政府转变行政职能、提高行政效能的成果,进一步解决目前工作中仍然存在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,服务中心运行缺乏明确规范,公开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等突出问题。因此,法制委员会认为制定和施行政务服务条例有利于便民利民,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工作,发挥法治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引导和规范作用,非常必要。建议仍然作为地方性立法项目制定地方性法规,同时将条例的名称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条例修改为《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(草案)》,将《条例(草案)》第二条第一款适用范围修改为“本条例所称的政务服务是指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、机构、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(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),在统一场所为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申请人)集中依法受理、办理行政许可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的活动。”等等。这些意见和建议受到了常委会主要领导的重视,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肯定和认可。不仅巩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,填补了我国地方性法规的一项立法空白,而且为便民利民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开了先河。事实证明,调查研究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锐利武器,是推行良法善治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。正如小平同志指出的,“党的正确的路线、政策是从群众中来的,是反映群众的要求的,是合乎群众的实际的,是实事求是的则能够为群众所接受,能够动员起群众的,同时又反过来领导群众的,这就是群众路线”。
习总书记指出,“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,也是各级政府的根本宗旨。不论政府职能怎么转,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不能变。要坚持以人为本,执政为民,接地气、通下情,想群众之所想,急群众之所急,解群众之所忧,在服务中实施管理,在管理中实现服务。”笔者体会,地方立法坚持党的宗旨,最重要的就是 “想群众之所想,急群众之所急,解群众之所忧,”这是衡量一部地方性法规质量高低的试金石。xxxx年9月,法制委员会受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。由于物业管理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关系,统一审议的难度较大。条例审议前就有人预测,说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几个来回审议是很难通过的。审议中,我们坚持以人为本,立法为民的总体思路,“想群众之所想,急群众之所急,解群众之所忧,”把解决物业管理中的实际问题,维护群众的重大关切和根本利益作为条例审议和修改的重点,着重解决和处理好业主委员会成立难、